第 一章 总则
第 一条 为保护临床试验受试者的权益和安全,规范伦理委员会的组织和运作,根据卫生部《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(试行)》(2007),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》(2003)和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指导原则》(2010)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条 本伦理委员会的宗旨是通过对临床研究项目的科学性、伦理合理性进行审查,确保受试者的尊严、安全和权益得到保护,促进临床试验达到科学和伦理的高标准,增强公众对临床试验的信任和支持。
第三条 伦理委员会依法在国家和所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,并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和指导。
第二章 组织
第四条 伦理委员会中文名称:北京博仁医院伦理委员会。
第五条 伦理委员会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郑王坟南6号。
第六条 组织架构:本伦理委员会隶属于北京博仁医院。
第七条 职责: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项目进行独立、称职和及时的审查。审查范围包括:药物临床试验项目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项目。研究伦理审查类别包括初始审查、跟踪审查和复审。伦理委员会秘书负责伦理委员会日常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。
第八条 权力:伦理委员会的运行必须独立于申办者、研究者,并避免任何不适当影响。伦理委员会有权批准/不批准一项临床试验,对批准的临床试验进行跟踪审查,终止或暂停已经批准的临床试验。
第九条 行政资源:医院为伦理委员会提供独立的办公室。必要的办公条件,有可利用的档案室和会议室,以满足其职能的需求。医院任命足够数量的伦理委员会秘书与相关工作人员,以满足伦理委员会高质量工作的需求。医院为委员、独立顾问、秘书与工作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,使其能够胜任工作。
第十条 财政资源:伦理委员会的行政经费列入医院财政预算,经费使用按照医院财务管理规定执行,可应要求公开支付给委员的劳务补偿。
第三章 组建与换届
第十一条 委员组成:伦理委员会委员的组成和数量应与所审查项目专业类别和数量相符。委员包括医药专业、非医药专业、法律专业、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,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。委员人数13人。临床研究机构主任不兼任伦理委员会委员。
第十二条 委员的招募/推荐:伦理委员会采用公开招募、自荐方式,结合有关各方的推荐并征询本人意见,确形成委员候选人名单。应聘者用能保证参加培训,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审查工作。
第十三条 任命的机构与程序:医院办公室负责伦理委员会委员的任命事项。伦理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院务决策委员会讨论,经确定后,当选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任命文件递交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备案。
接受任命的委员应参加GCP的培训,提交本人简历和资质证明文件,并签署保密承诺和利益冲突协议书。
第十四条主任委员: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,副主任委员1名。主任委员负责主持伦理委员会工作,负责主持审查会议,审签会议记录,审签审查决定文件,批准发布伦理委员会相关指南和标准操作规程。主任委员缺席审查会议或因利益冲突回避时,主任委员书面授权副主任委员履行主任委员的职责。
第十五条 任期:伦理委员会每五年进行换届。
第十六条 换届:期满换届应考虑保证伦理委员会工作的连续性,审查能力的发展,委员的专业类别,以及不断吸收新的观点和方法。换届候选委员采用公开招募、自荐、有关各方和委员推荐的方式产生。
第十七条 免职:以下情况可以免去委员资格: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者;长期不参加伦理审查会议者;因健康或工作调离等原因,不能继续履行委员职责者;因道德行为规范与委员职责相违背(如与审查项目存在利益冲突而不主动申明),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。
免职程序:免职由院务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,同意免职的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。免职决定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公布。
第十八条 替换:因委员辞职或免职,可以启动委员替换程序。根据资质、专业相当的原则招募/推荐候选替补委员。替补委员由院务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,同意票数应超过法定人数的半数。当选的替补委员以医院正式文件的方式任命。
第十九条 伦理委员会设秘书,必要时,任命其他相关工作人员。
第四章 运作
第二十条 审查方式:伦理委员会的审查方式包括:会议审查,紧急会议审查,快速审查。会议审查是伦理委员会主要的审查工作方式,按照所需情况按时召开审查会议。委员应在会前预审送审项目。研究过程中出现重大或严重问题,危及受试者安全,应召开紧急会议审查。快速审查是会议审查的补充形式,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效率,主要适用于不影响试验的风险受益比;临床试验方案的较小修正;尚未纳入受试者或完成干预措施的研究项目;预期严重不良事件审查。
第二十一条 法定到会人数:到会委员人数超过委员人数半数及以上并不少于5人;到会委员应包括医药专业、非医药专业、法律专业、独立于研究实施机构之外的委员,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。
第二十二条 决定的票数:超过到会委员半数票的意见作为审查决定。
第二十三条 利益冲突管理:每次审查研究项目时,与研究项目存在利益冲突的委员应主动声明并回避。伦理委员会应审查研究人员与研究项目之间利益冲突,必要时采取限制性措施。
第二十四条 保密:伦理委员会委员对送审项目的文件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,审查完成后,及时交回所送审文件与审查材料,不得私自复制外传。
第二十五条 协作:医院实施的所有临床实验项目均需提交伦理审查,保护相关受试者的健康和权益;伦理委员会保证开展研究中所涉及的医院财政利益冲突、研究人员个人经济利益冲突得到最 大限度的减少或消除;有效处理违背法规与方案的情况;建立与受试者的沟通渠道,对受试者提出的问题做出回应;建立与其它伦理委员会的沟通机制,共同完成多中心研究项目的伦理审查。
第二十六条 质量管理:伦理委员会接受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对伦理委员会工作质量的评估,接受卫生行政部门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,接受外部的质量评估。伦理委员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。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经过伦理委员会2/3以上委员审议,并经院务决策委员会讨论通过。